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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制定目的

  為加強會議室的規範化管台北商務中心理,確保會議室合理有效使用,現結合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制度。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各部門。

  二、管理辦法

  第一條:會議室是專門用於召開會議、研討工作的地方。會議室由行政處統一管理,負責使用登記與調度、設備維護等相關內容。會議涉及使用的設備設施由專人負責保管、管理與調試。

  第二條:為了避免會議時間發生衝突,各部門使用會議室需提前通知行政處,填寫《會議室使用申請單》,以便統一安排。

  第三條:填寫《會議室使用申請單》時,需說明會議相關情況。比如明確使用時間、參會人員等,如有需要行政處協辦的事項需提前注明,以便行政處根據情況做好相關協調安排。

  第四條:正常工作日,各部門提前到行政處填寫申請單,並到前台備案,即可使用會議室。若周六日使用,需提前半天到行政處填寫《會議室使用申請單》,領用台北會議室出租會議室鑰匙備用,並於工作日及時歸還。

  第五條:如有外來領導或客人來我,需提前一天通知行政處, 以備整理會議室及准備果盤等。如培訓等內部使用,需提前半天申請。

  第六條:會議室使用需遵循領導優先,先登記先使用、先緊急後一般、先全局後部門的原則;各部門之間可本著重要、緊急優先的原則自行協商解決。如遇特殊情況、緊急會議可先通知行政處,{會議室使用管理規定}

  立即開啟會議室先行使用,事後補辦有關登記。

  第七條:部門應在所預約時間到達會議室,並開始使用。若長時間未到,則會議室使用權由綜合辦另作安排。

  第八條:如部門臨時取消申請,再需使用時,需重新申請。部門及個人應按預約時間內使用完畢,若後續時間無台北辦公室出租其他安排,可超時使用。但若緊接的時間段內已安排了其他部門使用,超時部門必須離開會議室,終止使用該會議室。

  第九條:如需使用會議室設備,應提前說明,以備提前准備,確保會議順利進行。

  第十條:各部門在會議期間要宣導參會人員愛護公共設施,自覺維護會議室的環境衛生。

  第十一條:會後使用部門及時整理,關閉投影儀、空調,椅子及時歸位,確保各種電器斷電、門窗關閉,室內干淨整潔。如發現設備故障和公物損壞應及時告知綜合辦,以便及時修理。

  第十二條:未經允許,任何部門與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會議室、不得擅自挪用會議室多媒體設備和桌椅等物品。若要借用會議室內物品,需得到行政處許可。借用完畢後,需及時歸還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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